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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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管控承租人无法回到住处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停业不予经营样,应可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疫情期间也没有必要对房东进行道德绑架,因为疫情肯定也影响到了房东的正常工作,如果房东在疫情期间不同意租客提出来的减免租金的要求,也不能去追究房东的任何法律责任,想要减免租金的,租客应该尽量的跟房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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