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俱法官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对租客单方发出解除权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诠释。
基本案情:
近几年,网红小吃街不仅为西安带来了烟火气,也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某美味小吃街委托中介公司对外招租。小王一直想开一家螺蛳粉店铺,恰巧看到中介公司的招租宣传,在了解过后,小王向中介公司缴纳了元中介费后成功与美味小吃街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小王租赁美味小吃街的B1商铺,用途为经营餐饮行业,双方对租金、缴纳方式和履行期限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小王一次性向美味小吃街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以及押金。小王螺蛳粉店装修完成后正常开业,但事与愿违,整个小吃街冷冷清清,小王螺蛳粉店每天的营业额只有几十块钱,入不敷出,于是在年6月14日小王向美味小吃街邮寄了一份《退房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与美味小吃街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以统一开业日期计算,然而美味小吃街既没有装修又没有开展招商引流,且一直没有举办开业仪式,三十几家商户只开了八九家,就已开始起算房租,导致我一天卖了几十块钱,无力支撑店铺的租金,因美味小吃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我们,要求解除签订的《租赁合同》,退房退租,如一周后美味小吃街仍未履行退房退租义务,我方将通过法律进行赔偿。”小王称当日将该通知函发送至被告美味小吃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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