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随着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上市公司应用广泛,市面上也已经有很多关于新租赁准则的理论解析,理论在此就不再详细论述,本期以常见的房屋租赁为例,简单的分享下实操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租赁期小于1年的,可作为短期租赁简化处理,不采用新租赁准则,但也不能仅仅因租赁期小于1年来判断,还应基于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实质性续租或终止选择权、是否存在可强制执行合同期间等情况,从而以合理确定租赁期。例如: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等情况可预期长期租赁,则不应视为短期租赁,应使用新租赁准则。

会计处理如下:

图表注释如下:

租赁现值=不含税租金/(1+月折现率)^期数

未确认租赁负债=上期未确认租赁负债-已付不含税租金+本期确认利息

利息=未确认租赁负债*月利率;

月折现利率=年度折现利率/12

注意事项:

①折现率为租赁内含利率,若无法确定,则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可通俗地理解为“筹到款项再购买资产或分期付款”,具有融资性质,即将租赁视为一种筹资,故现金流计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若提前终止协议(如:不再租赁),则应将剩余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全部转销,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也有少数人将其计入营业外收支处理,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选择或与审计的事务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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