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A公司因与湖北B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湖北B公司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房租租赁与苏州A公司使用,使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苏州A公司也未足额缴纳房租,后湖北B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A公司支付房租。诉讼期间,苏州A公司主张案件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武汉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驳回了苏州A公司的主张,案件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该地属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武汉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若因房屋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且协商不成需要起诉,起诉前应先确定合同中是否对管辖(发生争议到哪个法院起诉)进行约定,如果约了到某某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如果不是约定的仲裁则一律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武汉房产律师蓝应政武汉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fz/3237.html